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更好地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提升职业素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 号)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转换是指学生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之外的各种能够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成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一定的程序认定,可以转换人才培养方案内的相关课程及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原则上不予课程转换。
 第二条 学生取得的成果经认定后,可根据相关标准,用于转换少于或等于该学分的课程,不得转换多于该学分的课程。每个成果只可申请认定一次,不可重复申请。转换课程后剩余学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条 符合学分转换办法的课程,学生可免修、免考,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优秀”等级或 95 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换的专业课程学分总额不得超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课学分的 20%,转换的公共课程学分总额不得超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课学分的 20%。  
 
 第五条 可用于学分认定与转换的成果类型有职业技能等级及资格证书类、创新创业(实践)类、科学研究类、竞赛类、生产实践中的学习成果(含技术技能)、在线课程类。
 (一)职业技能等级及资格证书类
 
  
   
    成果形式  | 
    项目名称  | 
    等级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职业水平能力类证书  | 
      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 试(含其他语种等级考试)  | 
    六级达标  | 
    6 学分  | 
    公共必修英语类或公共选修课  | 
   
   
    四级达标  | 
    3 学分  | 
    公共必修英语类或公共选修课  | 
   
   
    艺术类学生三级达标  | 
    2 学分  | 
    公共必修英语类或公共选修课  | 
   
   
    大学英语口语证书  | 
    合格  | 
    2 学分  | 
    公共必修英语类或公共选修课  | 
   
   
      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 
    A 级  | 
    2 学分  | 
    公共必修英语类或公共选修课  | 
   
   
    B 级  | 
    1 学分  | 
    公共必修英语类或公共选修课  | 
   
   
    国家普通话等级证书  | 
    二乙及以上  | 
    1 学分  | 
    公共选修课  | 
   
   
    三甲  | 
    0.5 学分  | 
    公共选修课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 
    三级  | 
    3 学分  | 
    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基础或公共选修课  | 
   
   
    二级  | 
    2 学分  | 
   
   
    一级  | 
    1 学分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一 与专业相关的各类职 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查询  | 
    级/高级技师  | 
    10 学分  | 
              专业课  | 
   
   
    二级/技师  | 
    8 学分  | 
   
   
    三级/高级工  | 
    6 学分  | 
   
   
    四级/中级工  | 
    4 学分  | 
   
   
    五级/初级工  | 
    2 学分  | 
   
   
    建委,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及企业  | 
    高级  | 
    5 学分  | 
   
   
    中级  | 
    3 学分  | 
   
   
    初级  | 
    1 学分  | 
   
   
    职业资格证书  | 
    各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未明确执业资格证  | 
    高级  | 
    6-8 学分  | 
   
   
    中级  | 
    4-6 学分  | 
   
  
 
 
 
  
 
  
   
    成果形式  | 
    项目名称  | 
    等级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 
    书等级按三级执行)、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如 1+X 证书  | 
      初级  | 
      2-4 学分  | 
    
  | 
   
   
    其他技能证书  | 
    机动车驾驶证  | 
    证书  | 
    1 学分  | 
    公共选修课  | 
   
   
    资历经历类  | 
    退役军人学生  | 
    完成服兵役  | 
    8 学分  | 
    体育类和军政类必修课程  | 
   
   
    退役军人学生  | 
    完成服兵役  | 
    12 学分  | 
    岗位实习类课程  | 
   
  
 
  
 (二)创新创业(实践)类
 
  
   
    成果形式  | 
    项目名称  | 
    等级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创新创业类教育培训证书  | 
    
  | 
    
  | 
    3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创新创业活动  | 
    创业项目(入驻“双创”中心审 核备案 1 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 
    负责人  | 
    2-4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参与者  | 
    1-3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创业项目(入驻“双创”中心审 核备案 2 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  | 
    负责人  | 
    3-6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参与者  | 
    2-5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创业成功孵化成企业(“双创” 中心审核备案,注册地在学校,且年度考核合格。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  | 
    企业法人  | 
    4-12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参与者  | 
      2-8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参加订单班(中途退出除外)  | 
      参与者  | 
      1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参加青创学院或创新创业俱乐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每学期 0.5-1.5 个学分  | 
      参与者  | 
      1-12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 
    参与双创、科研、教学、学工、团委、宣传等学校行政部门工作实践,并完成助理工作任务,每学期 0.5-1.5 个学分  | 
        参与者  | 
        1-12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参与学院统一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和实践活动(不包含顶岗实习时间)  | 
      参与者  | 
      0.5-1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科研项目  | 
      参与教师的创新创业科研项目(以获批项目申报书为主 要参考依据,中途退出除外)  | 
    国家级  | 
    5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省部级  | 
    3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校级  | 
    1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三)创新创业竞赛类
 
  
   
    成果形式  | 
    项目名称  | 
    等级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学生申报,二级学院初审,双创中心审核。校级以上比赛为市教委 双高建设认定的双创 比赛,其余比赛同等条件下降一个档次执行。同一项目有多项获奖 的,以最高奖为准,不重复计算。(学分按学生排名顺序递减)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2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二等奖  | 
    10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三等奖  | 
    8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优秀奖/参赛  | 
    7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省部级  | 
    一等奖  | 
    6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二等奖  | 
    5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三等奖  | 
    4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校级 (区级)  | 
    一等奖  | 
    3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二等奖  | 
    2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三等奖  | 
    1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四)科学研究类
 
  
   
    成果形式  | 
    项目名称  | 
    等级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发明专利(均以证书为准)  | 
    取得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5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其他专利人  | 
    3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3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其他专利人  | 
    2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取得设计外观专  | 
    第一专利人  | 
    3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 
    利权或软件著作权  | 
    其他专利人  | 
    2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出版著作  | 
      正式出版著作  | 
    第一作者  | 
    4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第二作者  | 
    3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参与者  | 
    2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发表学术论文  | 
    被 SCI、SCIE、 SSCI 收录国内权威期刊  | 
    第一作者  | 
    5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第二作者  | 
    4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其他作者  | 
    3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国内核心期刊、 EI 期刊  | 
    第一作者  | 
    3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第二作者  | 
    2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其他作者  | 
    1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一般期刊(含增刊)及省市级以上正式刊物  | 
    第一作者  | 
    1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其他作者  | 
    0.5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非正式出版的刊物(学术交流, 会议交流)  | 
    第一作者  | 
    0.5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其他作者  | 
    0.3 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五)技能竞赛类
 
  
   
    成果形式  | 
    项目名称  | 
    等级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2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二等奖  | 
    9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三等奖  | 
    6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省部级  | 
    一等奖  | 
    9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二等奖  | 
    6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三等奖  | 
    3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参与奖  | 
    2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校级  | 
    一等奖  | 
    3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二等奖  | 
    2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三等奖  | 
    1.5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参与奖  | 
    1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竞赛(榜单赛)  | 
    三等奖及以上  | 
    集体获奖  | 
    4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个人获奖  | 
    2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六)综合素质类比赛
 
  
   
    成果形式  | 
    项目名称  | 
    等级  | 
    可认定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文艺类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6  | 
        公共选修课  | 
   
   
    二等奖  | 
    4  | 
   
   
    三等奖  | 
    3  | 
   
   
    省部级  | 
    二等奖及以上  | 
    2  | 
   
   
      体育类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6  | 
        体育类课程公共必修或公共选修课  | 
   
   
    二等奖  | 
    4  | 
   
   
    三等奖  | 
    3  | 
   
   
    省部级  | 
    二等奖及以上  | 
    2  | 
   
   
    其他类(如辩论、演讲等)  | 
    三等奖及以上  | 
    集体获奖  | 
    2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个人获奖  | 
    1学分  | 
    专业课、公共课  | 
   
   
    备注:同一参赛项目按照所获取最高荣誉认定学分,不累计认定。  | 
   
  
 
 (七)生产实践中的学习成果(含技术技能)
 学生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已积累的学习成果(含技术技能)、重 大革新、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通过项目成果进行学分认定。
 (八)在线课程类
 学校学生除通过学习本校在线课程获得学分外,还可通过学习智慧职教、中国大学 MOOC(慕课)、重庆市在线开放课程、其他高职院校在线课程等方式获得学习成果,经认定可转换为我校相关课程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1. 在线学习课程应与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申请认定必修课的,在线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认定课程近似度在 70%以上。
 2. 在线课程教学内容、学分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时,可申请认定为专业拓展课或选修课程,每 16 学时认定为 1 学分。
 3. 学生取得的课程经认定后,可根据相关标准,用于转换少于或等于该学分的课程,不得转换多于该学分的课程。
 4. 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与学分认定后不得修改,转换课程后剩余学分不累计计算。
 第六条 凡符合学分认定与转换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 30 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表》(附件 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核。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取得成果类型,从相关职能部门抽取 3 人以上(含 3 人)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成果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要求,结合专家组意见对学生成果学分转换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公示一周。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组成:职业技能等级及资格证书类由房地产商学院负责人及相关二级学院技能考评工作人员组成;创新创业(实践)类由科研处负责人、学工部负责人及相关二级学院创新创业负责人组成;科学研究类由科研处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科研工作人员组成;生产实践中的学习成果由教务处负责人、产教融合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组成;综合素质竞赛类由教务处负责人、学工部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指导教师组成。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教务处对相应课程予以学分转换并通知学生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条 建立成果学分转换范围动态管理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凯时k8官方网站成果学分转换汇总表》(附件 3),供相同或相近事例参照执行。成果学分转换对应列表根据教育教学实际情况进行动态增删,并于每学年初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之外的其它特殊情况(如创业成功者,对社会对国家作出杰出贡献者等)可直接向教务处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由学校教学工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 集体成果成员申请资格人数由取得成果组织方申报,专家组评审,教务处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凯时k8官方网站学分认定与转换流程图
      2.凯时k8官方网站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表
      3.凯时k8官方网站学分认定与转换汇总表